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4月17日接到群众举报,在曲周县、河南疃镇、弓庄村村北有人大量挖地取土,经走访,所挖地块为村民的承包责任土地,是浇、排、旱、涝有保障平整的土地,却被流转为盐碱地,从现状看,这块300亩的土地有机井一眼,地下浇灌水管设施齐全,南靠东西河渠,是种植条件优良的地块。按国家规定划分,这应该是基本保护农田,并且在本村没有比这块地的水利条件、排灌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再好的地块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土需提交用地取土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取土。
在如此多重法律的制裁下破坏耕地和相关部门征收农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村民们反映,这三百亩农田,是村民的保命田,但从去年镇里的领导就给群众做工作,说是省里批示,征收做工业园区,不签字没好结果,善良的村民们上告无

门,喊天不应,只能签字。在签字后,地里的土每到夜晚,就被挖机大量挖出,使完全平整的农田变成一个个大坑,严重毁坏耕作层。而当地有关部门视而不见,包村干部更是不管不问。地方政府的腐败、乱作为,使得完好的农田满目疮痍!他们把划分基本农田的性质变了,把基本农田的“五不准”忘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需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生命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乞盼国家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关注三农问题,对破坏耕地的行为严厉打击。对相关部门不经实地查证,“坐室观天”流转基本农田的部分领导机构追责问责,更希望当地有关部门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平整完好的耕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别让小部分不负责、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影响百姓日复一日坚守耕地完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