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灵璧一七旬老人 进京办事被无故抓回入狱
我父亲郭明刚,1952年7月7日出生,家住安徽省灵璧县朱集乡湖光村。
我父亲不识字,但很能干,除种好庄稼外,还养了不少羊和鸡鸭,并承包村旁河沿栽树。我父亲性格刚烈,对村干部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经多年举报,原村书记等村干部都受到了严重处理。
进京办事被抓
2005年,我父亲因砍伐自己栽的树,被判刑一年,他觉得非常冤屈。得知灵璧县南边一个姓姜的也是类似情况,通过申诉被平反了,我父亲请北京兴冠澄律师事务所高子儒律师帮他申诉。高律师让他带上材料到京面谈。
2021年6月27日我父亲坐高铁到北京去见高律师。下午4点多钟,在北京南站刚一下车,就被灵璧县公安局和朱集乡政府的接访人员截住,要把他带回去。
我父亲急忙打电话告诉高律师:他刚到北京南站,就被灵璧县公安局的人堵住了,要把他弄回去。我父亲问高律师:自己来京找律师办事违反了什么法?他要高律师救救他。
但是,接访的人不管那么多,第二天还是把我父亲拉回灵璧关进了看守所。
警方虚假立案
这件事来龙去脉高律师最知情。我母亲便给高律师打电话,聘请他为辩护律师,为我父亲讨公道。
高律师接受委托后,急忙赶到灵璧。岂知,2021年6月29日,县公安局用车把我父亲押回灵璧的当天,就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将他刑事拘留了。
高律师向我母亲提供了他与我父亲的通话录音。我母亲认为这是证明我父亲无罪的有力证据,便将通话录音交给了灵璧县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和当时正在灵璧县的中纪委的领导同志。
很快,灵璧县公安局将我父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改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1年8月3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我父亲被逮捕。
2021年9月29日,灵璧县公安局以我父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1年10月2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明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父亲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起诉书》罗列的罪证与事实不符
灵璧县公、检部门对我父亲先定罪、后收集“罪证”是违法的。县检察院《起诉书》所列的认定我父亲郭明刚犯有“寻衅滋事罪”五起事件的证据都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所列第一起事件:被告人郭明刚家不符合贫困
户条件。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明刚为了取得贫困户的补助资金,以“上访”为要挟,向村干部强行索要贫困户名额。时任村干部刘旭迫于无奈,为二人申请贫困户资格。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明刚以养殖补助的名义共领取贫困户补助资金15800元。
(实际情况是:我丈夫因车祸年纪轻轻去世,我带着孩子和老人生活很艰难,完全符合贫困户资格,村里这贫困户补助资金是给我的。因为贫困户养殖上面给补助,村里便让我以养殖补助的名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这样做,并不占用村里贫困户补助资金。而且,我们自2014年12月起就开始享受这一补助。)
《起诉书》所列第二起事件:2018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明刚在灵璧县朱集乡湖光村“马永饭店”与尤传喜、刘旭、孙胜利等人吃饭时,因尤传喜劝郭明刚少喝酒,便对尤传喜进行辱骂。孙胜利对其劝阻,被告人郭明刚又用手撕拽孙胜利的耳朵,并分别在饭店大厅以及门前辱骂前来劝阻的马永饭店经营者马永、马伟等人。被告人郭明刚被劝走后,又返回“马永饭店”辱骂他人。
(实际情况是:我父亲见乡里干部一来检查工作,村里干部就陪吃陪喝,气就不打一处来。那天村干部与乡干部吃喝碰巧让他撞上了,叫他一起吃。他是带着气吃那餐饭的,边吃边指桑骂槐骂骂咧咧。村干部孙胜利不让我父亲骂,我父亲就拽了他的耳朵,但不是多厉害。孙胜利也说只是耳根红肿了,没有看医生,过几天就好了。)
《起诉书》所列第三起事件: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郭明刚以“告状”为由,强行让时任村干部刘旭给其“下礼”,声称不“下礼”,就任刘旭干不好书记。刘旭后花费一百多元钱购买了一箱“钟馗”酒经孟凡华转交给被告人郭明刚。
(实际情况是:那年春节,村书记刘旭给我父亲送酒的事情有,但那是他自己要送的,我父亲开始根本不知情,更没有要挟。再说,春节村民之间礼尚往来很正常。)
《起诉书》所列第四起事件:2018年4月份,灵璧县水利局依照上级政策为负责管理水闸的人员提供补助,要求各村上报看守人员信息。被告人郭明刚得知后,先后找到时任村干部刘旭、朱集乡人大主席盛怀休,以“上访”为要挟,索要湖光村孟庄一水闸看闸名额,并在其未对该处水闸进行管理的前提下,索得2017年全年补助款3600元。
(实际情况是:我父亲自1993年就由湖光村委同意朱集乡批准管理大堤水闸至今。过去看水闸没有补助款,2017年开始发补助款,我父亲领取该款是应该的。)
《起诉书》所列第五起事件:2018年8月份的一天,灵璧县朱集乡湖光村在村部会议室举行换届选举,被告人郭明刚作为村民代表参会时,携带食物在会场吃喝、随意走动、辱骂他人、起哄闹事,干扰湖光村的选举会场秩序,导致其中一轮选举失败。
(实际情况是:那天选举是顺利的,会议记录中也没有我父亲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任何记录。)
呼吁还我父亲以公道
我父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我父亲事前约好、到北京找律师办事合理合法,灵璧公安随意抓人关人、虚假立案、任意扣罪名、编造“犯罪”证据,严重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罪状描述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该罪名是典型的行为结果犯,要求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明确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社会秩序的严重紊乱”等后果。给我父亲强加此罪显然是错误的!
县检察院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起诉书列举的五起犯罪事实,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夸大其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中刘旭、刘芬、尤传喜是我父亲曾经检举、揭发其有贪污等违法行为,并且他们已经受到过不同程度的处罚,其证人证言所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排除有意陷害我父亲的合理怀疑。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的父亲郭明刚所谓“寻衅滋事”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已经开庭审理,至今未下判决。我父亲被抓已经281天了,现还关押在看守所。他已经71岁了,身体还多病,怎么经得起如此折腾?!
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我父亲郭明刚“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当事人、辩护人陈述、辩护和证人证明,该案是个错案、冤案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呼吁灵璧县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公正的裁决,判我父亲郭明刚无罪,还他一个清白!
也敬请有关媒体为我父亲郭明刚说句公道话!
郭明刚的女儿郭永侠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