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作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以任何借口徇私枉法,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然而在国家三令五申,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高压态势下,仍有地方法院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行为,践踏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近日,接到河北省定州市卢忠会实名反映:“(2021)冀06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121判冀民申8149号民事裁定书是一个枉顾事实的枉法裁判,个别审判委员会委员与聂某保互相串通涉嫌颠倒黑白,涉事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制造冤假错案,请求严肃处理并纠正冤假错案,望媒体给予关注”。

事由:反映人卢忠会与聂某宝二人合伙在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新兴矿业二工区露天矿开采土石方,口头约定聂善宝占35%,出资280万,卢忠会占65%,出资520万,但实际卢忠会出资810多万,并以聂善宝注册的诚通公司名义与山西一方签订合同,因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工人停工,与转包方和建设方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底停止施工,谷瑞农业公司于2017年4月出具了一份明细表,内容明确写明所欠工程款费用以及后续问题如何追溯。《还款承诺书》约定“油款、罚款及基础费用据实协商解决”
近400万至今未解决;双方就合作工程的大额垫付款进行作价,聂善保仍持有卢忠会投资款200多万元未予返还。2017年6月卢忠会因与聂善宝发生口角,掉入聂善宝提前设计好的圈套以及虚构手指被打骨折的事实,卢忠会被迫在协议书签字,而实际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是委托卢忠会代为追缴债权,2017年7月7日卢忠会向聂善保支付的50万元打架赔偿款,由河北景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审批单,协议约定2018年6月前无法追缴完毕,以被告为主导用司法程序追缴;2018年2月11日,由于无法追回此款项,卢忠会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聂善宝邮寄了解除合同和撤销赠与通知书。
通知书表述内容为:“2017年6月19日的协议,经催要债务人不与卢忠会结算,致使合伙债权至今无法确定,卢忠会作为受托人已履行受托职责而因债务人的原因无法完成受托事务,解除委托合同”。随后聂善保起诉要求判决卢忠会给付聂善保150万元,(2018)冀0682民初763号、二审(2018)冀06终5625号、已驳回聂善宝关于卢忠会给付150万元的诉讼请求。然定州市法院(2020)冀0682民再4号案,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只字不提,更重要的是将本不成立生效的合同在任意剪切后进行列举,对合同签订的背景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也不作认定而又不说明具体的理由,卢忠会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作出说明而拒作说明,然后做出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认定。
卢忠会于2020年将聂某宝告上法庭,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定州市人民法院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定和第二次判定截然不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121判冀民申8149号民事裁定书,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卢忠会与聂某宝非雇佣关系,二人关系为合伙关系,《协议书》属于委托协议,并非债权转让协议、退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协议书》的性质没有根据。
一二再审完全忽略当事人的反诉,没有查明、认定、判决,撤销《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内容。一二再审法院未查明、落实聂善宝提交的《协议书》与卢忠会提交的《协议书》抬头、结尾、盖章、签字等全部不一致、不相同,未查明该协议书是否成立。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为何不认定该《协议书》的合法性?卢忠会所承担的责任是否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二次判定的背后,是否涉嫌“人情案、关系案”?
最高法表示,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对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和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的一律严惩、绝不姑息,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加大执法力度,始终把群众利益摆在最高位置,主动担当作为,全面履职尽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