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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晚报-开屏新闻报道: 昭通永善县佛滩顺河梯级电站建设项目,经当地多个政府部门批准后开建。然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却遇到了阻碍。永善县公安局以项目未完善用地手续为由,拒绝批准民用爆破物品给业主方——永善县鸿顺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隧道开挖上使用。而业主方认为:隧道开挖需要大量的爆破物品,且隧道不属于土地部门审批范围内,这是个常识,如果永善县公安局的说法成立,为何项目开工后,还曾多次批准过民用报批物品给他们公司使用呢?后来因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公报私仇”,永善县公安局就不予批民用爆破物品给他们使用,导致项目停工长达2年多,给业主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业主方还向昭通市纪检委实名举报永善县公安局局长,经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公安局长还涉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昭通市纪检委给予永善县公安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是,永善县鸿顺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永善县公安局告上法庭,索赔9100万余元。8月2日,永善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电站开发项目建设受到阻碍
2012年初,经昭通永善县政府招商引资,永善县鸿顺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顺水电开发公司)投资建水电站。同年5月31日,鸿顺水电开发公司与永善县政府签订《永善县佛滩顺河梯级电站开发协议书》,约定由鸿顺水电开发公司负责永善县佛滩顺河梯级电站的开发建设工作。
合同签订后,鸿顺水电开发公司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建设施工工作。因项目施工需购买民用爆破物品打通隧道,鸿顺水电开发公司特向永善县公安局申请购买民用爆破物品。“按照和永善县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我们公司在永善县溪洛渡镇顺河村建设梯级电站,分别为一、二、三、四级,待四级电站建好正式发电后,除了免税期,每年可以为当地政府缴税400多万元。自从水电站开工以来,因建电站主要工程量是开挖隧道,需要大量的民用爆破物品,我们公司先后多次向永善县公安局申请购买民用爆破物品,主要涉及到雷管和炸药,永善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一直都是按正常程序批准。”鸿顺水电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先鸿说,3年前,第四级电站已建成开始发电,其余3级电站还在建设中。2019年2月15日,电站建设遇到了阻力,这种阻力主要来源于永善县公安局个别主要负责人,他们公司向永善县公安局申请购买民用爆破物品时,永善县公安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发话,不批民用爆破物品给他们公司。
“我们公司一直按规定向永善县公安局申报购买炸药,可永善县公安局为何突然不批民用爆破物品我们公司呢?我们公司所有申报程序都是合法的,取得了昭通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每次申报,都是按照永善县公安局的要求进行的,而且我们公司的申报材料已经提供给永善县公安局报备,在公安内部网络系统备案,属于合法申报民用爆破物品。”万先鸿说,第一次受到阻碍后,他们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再次向永善县公安局申请购买民用爆破物品,公安局没有任何回复。同年5月22日,他们公司第三次向永善县公安局申报,永善县公安局收到申请后,于同年5月24日作出回复函:鸿顺水电开发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正在开工建设的永善县鸿顺水电开发属于不合法生产活动,不予准许鸿顺水电开发公司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多部门会议纪要明确
涉事电站开发项目是合法审批
由于鸿顺水电开发公司申报的民用爆破物品得不到永善县公安局的批准,导致电站隧道开挖工作无法进行,项目被迫停工,给鸿顺水电开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无奈之下,万先鸿先后多次信访,并引起当地政府重视。
2019年4月26日,永善县政府信访局牵头组织召开现场会,永善县发改局、永善县自然资源局、永善县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现场会,现场会议纪要确定:鸿顺水电开发公司的电站项目是经合法审批的,并取得开工许可证,涉及到隧道开挖一事,永善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人在会上明确表示:隧道开挖不需要国土部门审批,不是电站用地范围之内。鸿顺水电开发公司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由永善县公安局审批。
而永善县公安局回复函明确:因涉事电站项目用地手续未完善,所以不予审批民用爆破物品。
“永善县自然资源局说的用地手续未完善,是指的建电站的厂房,而电站厂房是需要等待建好后,再统一逐级上报的。隧道开挖是不需要办用地手续的,这一点,昭通市和永善县两级土地部门都明确了。”万先鸿说,永善县公安局借电站建厂房的事,刁难他们公司不批民用炸药,属于借题发挥,故意为难他们公司。
实名举报公安局长
纪监委给予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永善县政府信访局牵头组织当地多个部门召开的会议,虽然已经明确了我们公司开发的电站是合法批准的,要求永善县公安局按程序审批民用炸药给我们公司,但永善县公安局负责人利用职权,刁难我们公司,不予批准。我得罪过永善县公安局长纪苍雁,没有满足对方的要求,就故意刁难我们公司……”万先鸿说,他们公司实在走投无路了,他就实名向昭通市纪委监委举报永善县公安局局长纪苍雁。
2021年1月7日,昭通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书面回复万先鸿称:“您所反映的永善县公安局有关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已办结,现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向您反馈,经核查,您所反映的问题线索部分属实,永善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纪苍雁负相应领导责任,因其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市纪委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状告公安局索赔9100多万
“拿到昭通市纪检委的回复函后,我们公司将永善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万先鸿说,因为永善县公安局违法,导致项目停工长达2年多,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鸿顺水电开发公司认为,永善县公安局不予批准民用爆破物品使用,理由是他们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不合法生产活动,永善县公安局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于是,鸿顺水电开发公司将永善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永善县公安局不批准原告公司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开发梯级电站因停工造成的损失9184.92万元。
被告答辩
用地手续未完善不予批民用爆破物品
8月2日,永善县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民”告“官”行政赔偿案件。
法庭上,永善县公安局的代理人认为:首先,被告回复函告知鸿顺水电开发公司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鸿顺水电开发公司是在今年5月份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期限,应当驳回;其次,永善县公安局回复不予批准民用爆破物品给原告,因为原告在建设梯级电站项目中,未完善用地手续,还被土地部门行政处罚过,所以,被告不予批准民用爆破物品给原告使用,属于正常履职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公安局送回复函时从未说过法律救济途径
“2019年5月24日,我们收到被告的回复函时,对方并未告知法律救济途径,比如对被告回复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半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先鸿说:他们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先后向永善县信访局及昭通市纪检委举报,直到2021年1月7日,昭通市纪检委书面回复原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被告永善县公安局局长纪苍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他们收到昭通市纪检委的答复后半年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万先鸿说,他们公司向永善县公安局申请民用爆破物品,与用地手续是否完善无关。2016年12月17日,他们公司向永善县公安局申请报批4999.2公斤民用爆破物品,获得了被告的批准;2017年9月6日,又向被告申请报批3000公斤民用爆破物品,也获得了被告的批准;2018年5月6日,他们公司第三次向被告申请报批9000公斤民用爆破物品,仍然获得了被告的批准。如果被告认为他们公司用地手续未完善,为何还批过3次呢?被告的说法自相矛盾。
法庭上,万先鸿说,事实上,电站隧道开挖不是自然资源局预审范围,所有隧道不批手续,他们只管厂房土地部分的审批,涉事电站项目建设是昭通市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过,最终报给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完善厂房最后手续。
本案将择日宣判。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