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生态日”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思维和替代性修复理念,辉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适用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近日,辉南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县检察院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判决被告孙某国、孙某臣、王某成在支付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共同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一天折抵60元)参加由辉南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统一安排的环保公益劳动。该案系辉南县首例适用劳务代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名被告人在辉南县石道河等地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白眉蝮蛇(乌苏里蝮蛇)600余条,其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3名被告人对各自的违法行为均有悔过之意,但3人因家庭困难,生态修复费用的偿付能力欠缺,均主动申请通过有益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劳动弥补其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辉南县人民法院充分考量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人实际经济情况之间的平衡,在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及渔业管理部门、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根据2020年度通化市市职工平均日工资标准计算其替代性修复的赔偿责任,各自要提供不少于20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务(护林),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同时判令孙某国、孙某臣、王某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目标。
该起非法狩猎案通过责令被告人通过公益劳动替代经济赔偿的方式修复生态,既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不易,更是从刑法以外的角度教育被告人“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深入环境破坏的当地展开生态修复,能够起到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同时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预防破坏自然资源生态资源行为的发生。
辉南县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促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由“破坏者”变成“修复者”,积极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生态文明理念落到实处。
法官说法: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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